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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以高于他人400万元价格买房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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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另外找房子住吧,我的房子要卖了,不能租给你了。”这恐怕是每个租房子的人,最怕听到的话。 前天,永嘉的一个很“厉害”的房客通过打官司,取消了房东与他人的房屋买卖协议,而由房客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样的官司在永嘉法院是第一例,在其他法院也比较少见。

出价高的反倒没买成

让双方这样大动干戈的是永嘉县城中心区域的一栋7层楼的商业用房。2005年,永嘉老蔡和该商务楼的所有权人某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上明确,老蔡租下房子是开商务宾馆,租期10年。

2006年2月,老蔡想索性买下这栋楼,公司答应了。双方谈定的价格是650万,之后,老蔡方面就筹集资金去了。

到2006年9月,老蔡突然得知该公司已经与一家阀门厂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最后让老蔡决定要把事情闹到法院的,是他了解到关于这栋房子的成交价格居然才250万,跟他们当初的开价相差足足400万。

老蔡的想法是,如果法院支持他的优先购买权,他是不是也就能以同样的价格,即250万,把这栋房子买下来呢?

法院判买卖行为无效

前天,永嘉法院对这起官司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有两层意思,一是老蔡确实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没得到老蔡同意,房东与买家阀门厂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二是老蔡的第二个要求,也要用250万买下这套房子,倒也不能支持。

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其实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内都有规定。按照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本案中,如果老蔡和阀门厂的出价是同等的,那么要优先卖给老蔡。

那么为什么老蔡又不能以250万买下这栋房子呢?法院查实这个价格其实是有点猫腻的,远远低于这栋楼的市场评估价,估计双方是为了避税才弄了这么个协议上写写的价格,所以房屋的买卖价格也不能以此为标准。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7-12-12 16: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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