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胡长生、郭宝平验明正身,押赴刑场,以注射方式对两名罪犯执行死刑。这是吴忠市首例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2005年11月18日,罪犯胡长生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盗窃的微型面包车从陕西西安到达宁夏红寺堡开发区境内,二人因故发生争执,胡长生持铁锤在陈某头部猛击,致陈某死亡。
2006年4月10日,罪犯郭宝平携带刀具,伙同被告人康建国(已判刑)到吴忠金积镇阀门厂对面路口处守候,当被害人王某、汪某经过时,郭宝平持刀向被害人汪某腹部猛捅,又向王某身上连捅数刀,致王某、汪某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胡长生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以前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再次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罪犯郭宝平持刀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应予严惩。故依法判处胡长生、郭宝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二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自治区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死刑。(记者 宗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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